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加盟者落入圈钱陷阱 特许经营今后的路该怎么走?

    刚刚落幕的第10届中国特许展吸引了3万多人次参观洽谈,每家参展商都有近千名投资意向者的洽谈登记。加盟市场异常火爆之时,行业内相关的不规范行为也浮出水面:不少投资人因落入某些特许经营企业编织的陷阱,对“加盟”心灰意冷;同时,特许企业也受到不守法加盟店的冲击。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商务部负责人昨日表示,将明确特许企业备案过程中的权责问题并尽快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

  加盟者落入圈钱陷阱

  一年前,广西的周先生满怀创业希望进京加盟了一个叫做“阳光地带生态壁画”的项目。一年后他再次来到北京,不同的是,此次他雇了货车,要求厂家将他5万元购入的残次品“生态壁画”退货。

  “玻璃表面有划痕,需要扣部分货款;产品包装你已经拆开过,包装费也需要你支付……”经“阳光地带生态壁画”厂家人员的验货,周先生总共支付了5万元进的货,最后只得到了1万元的退货款。

  “我进的货都是些次品,根本没办法销售。这次决定解除加盟关系,厂家答应给退货,结果只拿到这么点退货金。”周先生无奈地摇摇头。

  同样是创业梦破灭的张小姐表示,她现在对加盟有些敏感。谈起加盟时的情况,张小姐告诉记者,“厂家发来的货与我订的货不一样,而且好多货质量有问题。比如生态壁画的循环器不循环,可是打电话找厂家交涉,他们推卸说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厂家的理由很充分,‘你在货运这方面没投保险啊’”。

  当记者问张小姐是否在与厂家签订的加盟合同中具体谈到产品质量的退换以及质量问题时,她很无奈地表示,“当时没有做过生意,只是觉得在中央7台看到的招商加盟广告,觉得这样的广告应该不会骗人,所以没有认真看合同。当时厂家的负责人口头承诺随意退换货,但交完加盟费和第一批货款后,迟迟收不到货物。后来认真看当初签的合同才发现,各条款根本没有规定厂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几位因加盟遭骗的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当时过于相信厂家的宣传和口头承诺,没有认真推敲核对合同就草草交上了加盟费和货款。“公司表示因为涉及商业机密,要求交了订金才能到厂房参观。”河北的李先生表示,在房山区参观厂房时就意识到可能受骗了,因为那些工人很多是外地招来的木匠,根本谈不上技术含量。

  选择中小型项目加盟,是很多创业者的选择,但由于过于信任厂家的口头承诺和回本迅速等宣传,最后像上述几位加盟者一样,成了所谓的特许经营企业圈钱的对象。细心的人可能会注意到,店面招牌上、街边小广告上各种招商加盟的项目五花八门,而且负责人一般都会鼓吹如何如何在短时间内赚钱。但加盟者有时缺乏市场调研,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背景不了解,同时,双方约定的权责不明确,再加上特许经营企业对加盟商缺乏系统指导,以致造成加盟项目流产,或维持在生死边缘。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800多个特许经营企业,涉及餐饮、零售、洗衣、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虽然我国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较多,但企业过于追求加盟数量,以此达到融资的目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主任朱明侠向记者表示,特许企业本身存在管理上的缺陷,使得一些加盟店必将遭受短命厄运。

  “美容、美发、美体行业将是未来5年内不规范现象最集中的行业。因为‘三美’行业目前连锁化、管理技术水平较低,且缺乏行业标准。”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表示。另外,裴亮提醒投资者,在选择加盟项目时,要找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加盟管理经验的企业投资加盟。同时,投资者也要选择好门店的商圈位置,充分考虑商圈为门店带来的客流量的问题,不要轻信商家的高利润宣传。

特许经营企业遇关店难题

 

 

  与一些加盟者落入有不良企图的所谓特许企业的圈套相反,有的特许企业也遭遇不按规矩办事儿的加盟者的难题。

  “关闭合同到期的加盟店是最棘手的问题。”苏果超市特许加盟中心副科长路二洋向记者表示,随着超市整合加盟店的深入,一些特许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企业仍在冒用“苏果”的品牌进行经营,有的甚至变成“金苏果”等招牌。令路二洋犯难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是否需要书面协议、加盟店扩建部分是否需要支付加盟费等实际操作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未涉及。

  一位来自沈阳的加盟商在另一方面提到加盟店的管理问题,“总部倒闭后加盟店的招牌如何管理,这一情况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比较混乱”。

  据记者调查,特许企业撤出造成的加盟店遗留问题在北京市场同样存在。北京超市发便利店的东家——北京超市发商业公司已人去楼空,但一些遗留的加盟店仍在使用“超市发”招牌经营。因涉嫌影响公司声誉,曾与超市发便利店有渊源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超市已递交诉状,要求对超市发便利店摘牌。同样,上海华联超市虽已退出北京市场,但其加盟店仍在挂牌经营。记者日前连线上海华联总部,对方给出的答复是“公司已撤出北京,仍在营业的是加盟店,但商品配送等工作已与总部没有任何关系”。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法律小组律师表示,“目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加盟店遗留以及加盟店关店等问题上的操作性还有待完善。这也是特许加盟规范化中的重要部分”。

  除了加盟店遗留问题有待规范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执行过程中的权责问题以及具体处罚规定也缺乏明确表述。商务部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将尽快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同时要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执法体制。

  特许经营条例遭现实尴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使我国的特许经营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但这部法律的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虽然一些规范的特许企业都了解该条例规定的开展加盟的基本要求,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记者在一些准备加盟的投资者处了解到,他们更关心的是特许经营企业的服务、配货以及店面效益等情况。

  “我这家店是他们公司的第一家店,双方合作加盟,比普通加盟者有更多的调货权。”在一家喜悦童年的加盟店内,店主张老板认为,厂家有没有直营店并不重要,关键是产品质量有保证、可以随意调换货品。

  记者连线一家做烤馒头项目加盟的商家,对方一直强调其在京的加盟店数量以及货品的销量,但当记者问及其是否有直营店时,对方表示,“你到附近的××加盟店看看就知道生意火不火了,我们都是加盟店,没有直营店”。

  除了对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提出的基本条件外,日前备受媒体关注的要归于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制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之初就规定,该条例实施一年内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到商务部备案,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但记者昨日在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意到,目前在商务部备案的企业已达372家,虽然备案企业已较5月1日大限日有所增加,但与我国特许企业超过2800个的规模相比,备案的企业仅一成多。

  裴亮表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很多会员企业是通过协会方面统一进行特许备案的,除了已经备案的100余家企业外,目前正在备案的有100余家。“由于提交材料、审批等程序繁琐,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有的企业提交的材料不规范,所以审批时间会长一些。”裴亮告诉记者,5月1日备案大限后,依照规定,将有大部分企业遭受处罚。

  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意在规范特许企业的行为,保障加盟者的利益,但加盟商在考察加盟项目时,对于国家制定的强制“备案”门槛并没有引起重视。在本届特许展上,记者采访的几家企业的负责人均表示,他们当天及在实际工作中接待的加盟者,都没有把“备案”作为考察企业的条件。

  除企业营业执照、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等资料需要到商务部备案外,同时需要备案的还有特许合同样本,而且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发展一家加盟店就需要将合同备一次案,拥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加盟店,备案工作就是一件很繁琐的事情。”一家饰品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反映。对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法律小组的张律师直言,目前特许企业的加盟店不断增多,依照目前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如果所有订立合同都须备案,到时政府部门审阅资料的落实情况会让人担心。

对话

  商务部将加快制定相关配套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2月颁布,5月正式实施,迄今实施已一年。《条例》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成为推动中国特许经营领域变革和发展的外在动力。近日,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人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有哪些影响?

  答: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特许企业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广大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商务部门依法管理的水平得以提高。

  问:《条例》所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什么?

  答:《条例》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我们在认真总结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和采纳了国外的有益做法,确立了一系列新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的资质条件。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条件。

  二是备案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助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资源和分布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帮助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信息,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备案制度的确定,是政府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对行业管理方式的积极探索。

  三是信息披露制度。《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突出了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例》中要求的全面完整的信息披露、独立的财务审计、不充分及虚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赔偿等,构成了中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四是处罚制度。《条例》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例如: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罚责。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的指导。

  五是举报制度和公告制度。

  问: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商务部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目前,《条例》实施已一年,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逐步规范,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为保证《条例》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将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逐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快相关配套办法的制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特许经营立法的重要成果。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进一步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部门规章,为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奠定制度基础。

  (二)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条例》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权力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尽快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二是要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配合。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积极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同时,利用《条例》出台一周年的机会,以各种方式,如研讨会、专题文章、现场会等,加大对特许经营基础业务和《条例》主要内容的宣传,推动《条例》及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