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合同制作时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一)

    ① 注册商标(包括服务标识service mark)或获得商标使用许可

    特许经营的一个特点,就是将特许人的商标及其他象征营业的标识作为特许经营组合内容允许被特许人使用。由于《条例》的特别要求,总部在导入特许经营时,必须注意特许连锁系统使用的商标应当是注册商标,总部或其关联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商标权人)。在区域特许(国际特许)的情况下,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区域特许人应当作为被许可人(licensee)已经获得该商标权人(licensor)的许可(license),有权在该区域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
    ② 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
    在我国,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的信息披露,目前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法规:(a)有关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b)基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信息提供、披露义务。对于(a)项的要求本书已有论述,而对于特许人承担的先合同义务在适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时,需要特别留意。具体而言,特许总部有基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根据日本近年的判例,在特许总部与加盟者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负有“以恰当且客观地提供信息为内容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保护义务”。对特许人附加的此项义务根据具体的事实关系而有所不同。关于店铺定点调查、商圈调查、销售盈利预测等信息的提供,特许连锁总部如没有将“恰当且客观的信息”提供与加盟志愿者的话,总部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作为特许连锁总部在提供市场调查、销售盈利预测等信息时,调查手段、方法和依据,必须是科学、严谨的。
     在制作特许经营合同时,关注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是要使制作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特许经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同时,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也属于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所以,为了防止恶意交涉骗取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文件和经营信息的事件发生,特许经营律师必须关注保密协议制作,提高保证金的数额,加重加盟申请者的保密义务。
    ③ 经营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
    将要特许连锁化的企业,实际上其辖下应当已有若干直营店,并在经营直营店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经营专有技术。掌握经营专有技术是特许连锁总部成功的关键,一方面,即使有了经营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而被竞争对手获得,总部的竞争优势也将失去;另一方面,特许连锁化的特点也使得总部对经营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之直营连锁时更为困难。因此,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周密地设计经营专有技术的保护措施非常重要。
  ④ 重视合同的一致性、延续性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多数被特许人签订的,所以,它具有特许连锁系统上统一性的要求,并且对全体加盟者而言,合同条件应当是一致的,特许人在与各个加盟申请者交涉时,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大幅变更和修改。这样就要求,特许连锁系统创立初期的特许经营合同条款与特许经营体系步入成长期后的合同条款,前后不应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也就是说,在特许连锁系统导入初期,就应当从发展的角度制作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