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合同制作时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二)

    ⑤ 预见性地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纠纷发生

    可以说,在合同条款语义不清的任何情况下,都无法直接适用该合同条款来解决纠纷。明确性、准确性是制作合同的基本要求。此外,如何使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具有预防纠纷、规避法律风险的作用,是需要合同制作者深思的问题。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的内容较多、篇幅较长,目前国内特许经营实务中使用的合同,除缺少基本的必要条款外,往往还出现合同规定内容首尾不一的现象,人为地制造出许多合同内条款间的冲突,这类“低级”错误应当避免发生。
此外,在特许经营合同制作中容易忽略问题还有:
    (a)损害赔偿金额的设定与中途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   
    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当其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相对人均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有定额赔偿制。比如,被特许人违反合同时,应支付若干月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那么,设定多少个月的使用费作为损害赔偿金较为恰当呢?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当事人间恰当地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是合法有效的,但高额的赔偿金约定是无效的。日本的判例认为,当事人约定将不超过30个月的使用费作为损害赔偿金是恰当的;而超过这一限度,是过当的。因此,设定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时,应当注意损害赔偿额及违约金数额的恰当值。
 (b)竞业禁止义务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规定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一年至几年不等),被特许人不得从事与特许人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在合同终止后,保护经营专有技术不被扩散至竞争对手或不出现无授权状态下的非法使用。因此,即使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想“易帜”转换到其他特许经营体系,如果是同种行业,被特许人将会受到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这样,对于特许人来说,特许经营体系的稳定性多少有了些保障。不过,竞业禁止的期间应当参照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定。显然,设定过长的期间是无效的。
 (c)授权地域(territory区域限定)
    在邻近既存加盟店地域,特许人自己又开设新的直营店或允许他人开设新的加盟店,这将影响既存加盟店的经营业绩。这种场合,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规定有一定的排他的区域限制,既存店被特许人可以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追究特许人的违约责任。
不过,即使合同对授权地域没有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引发纠纷,影响系统的稳定性。所以,在特许经营合同制作时,应当明确设定区域特许的原则、地域划分以及分特许人加盟费数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