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6年第1号(总第1号) 
(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收费方式

第一条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风险收费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争议标的额的5%,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业务,以及经双方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

第二条  计时收费方式: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第三条  律师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一审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申诉或再审)为一件计算。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决作出(不包括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为一件计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本诉或本请求的同时代理反诉或反请求的,另行增加计费,但应按代理一个审理阶段的标准酌减收费。

第二章  代理诉讼案件

第四条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3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单独代理申诉、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按本条第(二)项标准计费。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按下浮不超过30%执行。

第五条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四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第六条  代理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四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三)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四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其他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四条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第四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第三章  办理非诉讼业务

第八条  办理一般非诉讼事务 

(一)一般法律咨询、简单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500元。

(二)复杂事务的法律咨询、复杂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每次/件不低于2,000元。

(三)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

(四)需要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20,000元。

(五)以上事务采取计时收费的,最少2小时起,按不低于600元/人/小时标准,据实结算。

第九条  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

(一)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

(三)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

第十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以年度为计费单元,根据顾问单位营业规模、法律风险程度、顾问律师经验等因素,按照预计花费时间确定律师费。原则上顾问律师的预计花费时间,最少以每个月合计工作一天、每天六小时、每小时300元为最低收费标准核算,每家不低于20,000元/年。担任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家不低于50,000元/年。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

(三)计时收费的,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计时费率据实结算。律师计时费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时,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不低于半年内预计工作小时总额的律师费。

(四)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固定收费的常年顾问服务内容不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和办理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事务,应按本标准规定另行收费。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