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京博控股掩盖收购目的持股不披露受罚
  本报记者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今天通报两起案件: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持股超限不披露信息案及法人利用他人账户炒股案。

  证监会查明,2002年7月,京博控股动用约2.7亿元资金,利用自己和17个关联企业以及1个自然人的证券账户,持续买入国通营业(现为ST国通)流通股股票,至2007年12月18日,最高持股比例达到30.31%。同年11月,京博控股又动用了约3.1亿元资金以高于二级市场的价格收购了国通营业23.32%非流通股份,整个过程京博控股共计投入资金约5.8亿元。

  京博控股动用如此巨量资金、甚至不惜高于二级市场价格的价格去购入国通营业股份,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收购借壳上市。但是,为了降低成本,京博控股却将收购意图悄悄掩盖起来,选择不披露信息。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京博控股的19个账户持有国通营业流通股股票分别于2007年7月24日、8月3日、8月10日等六个时间点,达到国通营业总股本的5%、10%、15%、20%、25%和30%,但京博控股均未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达到30%时的要约收购义务。

  京博控股的收购行为,导致国通营业股票持续大幅度上涨,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证监会以为其行为是在操纵市场,随即对其展开调查。2007年12月18日,在京博控股持有国通营业流通股比例达到30.31%时,证监会展开稽查后,19个账户开始陆续减持,至2009年4月9日,其持股比例降低至16.12%。在减持期间,京博控股又多次触发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每减少5%需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但仍没有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与此同时,京博控股还两次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2008年7月11日,京博控股披露其前一交易日持股比例达国通营业已发行股份的5%,实际上当日持股比例高达23.92%;2008年9月25日,京博控股披露前一交易日持股比例为10.03%,实际上当日持股比例高达26.48%。

  京博控股收购不披露,其后不断减持,最后结果也没有盈利,而且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达到5%时,及日后每增加或减少5%均需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的持股达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要约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京博控股作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处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发生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典型违法案件,京博控股作为收购方既未按规定披露大额持股信息,又未在持股比例达到30%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还虚假披露持股信息;减持股票,博取差价,降低收购成本意图明显,违法情节恶劣。

  另外证监会今天通报了四川东合烽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炒股案。通报指出,由龚天明负责管理和操作的朱艳芬等两人账户,于2010年1月份在成都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交易方式均为网上委托,交易资金为四川东合烽的自有资金及其从其他公司获得的借款。证监会查明,四川东合烽利用上述两个账户炒股,合计亏损243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决定责令四川东合烽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朱艳芬及龚天明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本报北京3月16日讯
(责任编辑:赵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