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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法院调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点原因

齐鲁法制网7月16日讯(通讯员王希玉 韩亚鲁)今年以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72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而效果不佳,由此引发的“执行难”问题也比较突出。鉴于此,高唐法院围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以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寻找一些解决目前审理困境的办法。

一、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诉讼主体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为挂靠、租用或者借用关系,有些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有些责任人无证驾驶;还有一些案件与刑事交叉,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有的坚持先刑后民原则,中止民事诉讼、等待刑事审判结果,有的需要民事赔偿后再确定量刑意见。在原告张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诉被告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因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中原告方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二)法律文书送达难。有些交通事故涉案当事人众多,被告多为两人以上,驾驶员、车主、挂靠单位以及保险公司等都被列为被告,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部分当事人因逃避债务或者外出务工等下落不明,导致法院受理案件后,在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以及举证通知书时比较困难。有些外地当事人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若收件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邮件会被退回,有些邮寄人员不能及时将回执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三)当事人对赔偿标准争议较大。近几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及城镇在岗职工工资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导致赔偿数额大大增加,并且由于部分车主未投保或者只投保了交强险,对于自己承担份额部分承受不了。同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相差悬殊,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或定居,其收入水平高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收入,因此要求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对此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因而很难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一是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我国交通安全宣传渠道较少,交通安全意识普及程度低,很大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乱闯红灯、超速驾驶、醉酒驾驶等违章行为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道路安全管理缺失。近几年,电动轿车、电动三轮车等越来越多,此类车辆不需要驾驶员持有驾驶证,驾驶员年龄层次又普遍较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培训就直接上路;部分电动自行车直接驶入机动车道,随意变道、横穿马路,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频率,这些违规现象正是目前道路安全监管的盲区。

三是交警部门调解弱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一规定在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的同时,也弱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加之交通事故频发,交警部门警力不足,调解往往流于形式,对于矛盾较大的案件直接动员当事人去法院起诉。

四是保险公司消极理赔。肇事车辆大都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保险公司在交警队处理阶段不作为理赔一方参与进来,且对交警队的调解书不作为理赔的依据,只认可法院的判决书,故车主在交警队不愿意调解,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只能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减少违章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不文明驾驶行为,加强对道路的监管,完善交通设施,在事故多发地段设置警告牌,保障通行环境的安全,使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机制更加健全。

第二,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加大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力度,强化交警职能,可以适当放宽调解条件、延长调解时限,适时引入交警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认定等方面的优势,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促进双方和解,提高结案数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