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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未约定 法院判决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湖南法院网讯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偿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800元。

   张某某以其承包工程缺少周转资金为由于2012年分两次向李某某借款40000元,并向李某某出具了两张借条。之后,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催讨借款,张某某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一再拖延未付。

   2015年12月23日,李某某再次向张某某催讨借款时,张某某向李某某告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欠李某某借款在2016年4月底还清。但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某仍然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日渐繁荣,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大幅上升。借贷双方应在借款立据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等,这样才能最大化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避免导致不必要的讼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