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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法院民一庭法官到礼嘉街道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近日,渝北法院民一庭法官来到礼嘉街道富安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5名区人大代表、30余名附近群众旁听本次庭审。

  2018年5月5日,被告叶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左转掉头过程中与对向直行的原告秦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接触,导致原告秦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叶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秦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秦某某因此将叶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叶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鉴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2 604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第一,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公司将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且公司已垫付8000元;第二,护理费应按照100元每天计算,住院期间为25天;第三,原告未提供正式的交通费票据,故酌情认可500元;第四,原告的出院病历上无加强营养的医嘱,故对营养费不予认可;第五,原告未举示其收入状况,如果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应按照行业标准计算;第六,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第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的要求过高,应降低至4000元;第八,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叶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做答辩。

  随后,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就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误工费计算方式及其他各项损失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解读,他强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民众不仅要遵守交通规则,有证驾驶,各行其道,更要积极购买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以防控风险。

  活动结束后,人大代表及旁听群众表示,礼嘉街道机动车保有量大,渝北法院法官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来审理,让礼嘉街道的群众收获了实用的法律知识,享受到丰盛的法治大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