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如何在物业纠纷中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牵动着居民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然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出现物业纠纷也在所难免。那么,如何在物业纠纷中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所发生的损害或者被盗承担赔偿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业主就其车辆在小区内所遭受的损害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要么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要么基于保管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就车辆停放所形成法律关系的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亦有所不同。

2:业主拒交物业费需有正当理由,如: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业主欠费而擅自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该条款逾越了合同的相对性,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方是供水供电企业,根据合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是供水供电企业,只有在业主逾期不交纳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企业才有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而不得擅自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因此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