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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协议赔过就“稳了”?法院:并不是

益受损,需要赔偿,不少人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而在一次性赔偿协议中,我们往往能看到一句话:“这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果真如此?签过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后就一定全部了断了?法官告诉你:并不是。

61岁的唐女士退休后,又找了一份为某公司派发宣传单的工作,月薪2400元。在从事新工作的第四个月,不幸发生了:某公司在摆夜展时,唐女士在派发宣传单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被送到大渡口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产生医疗费 14000余元。出院后,某公司与唐女士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偿唐女士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并明确是一次性终结赔偿,某公司支付费用后,今后唐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某公司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协议提出反悔。

收到22000元赔偿金的唐女士后来才知道自己的伤情已构成伤残,遂向大渡口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判令某公司赔偿疾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已经约定“某公司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协议提出反悔”之后,还能撤销么?“可撤销合同的一类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承办法官介绍说,唐女士在签订《赔偿协议书》的时候不知道自己的伤情是构成伤残的(经司法鉴定,唐女士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属十级;后续医疗费约为人民币10000元),而构成伤残后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有它的计算标准,以唐女士的具体情况,仅残疾赔偿金一项计算下来就高达6万余元。由此可见,双方在签订《赔偿协议书》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对唐女士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次性赔偿并不是“一锤子买卖”。日前,大渡口法院判决撤销该《赔偿协议书》;由某公司给付唐女士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款共计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