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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离,理由会是这些!

法律知识要点: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任何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具体的法定离婚理由,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判离。原告只能在六个月后,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对于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根据司法实务来看,离婚诉讼中,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离婚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就被判离的案例并不多。对于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来说,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决离婚,这属于实务经验,多数情况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确实如此。

那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一般会以什么理由进行判决?这一点,笔者查阅了许多类似的案例,从判决书的内容看,大多是下面这四个理由:

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原告一方决意离婚的,离婚就是时间问题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只有结不了的婚,没有离不了的婚。

二、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原告是第二起诉离婚,再次起诉离婚,本身也表明,原告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否则不会再次起诉。

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第一起诉离婚未获得准许,正常情况下,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的,原告最快也要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六个月已有足够的时间改善夫妻关系,也有足够的时间冷静。但是,再次起诉也表明夫妻矛盾没有得到缓和。

四、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具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比如,第二次起诉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这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这些理由是从大多数的判决中总结出来的,在实务中可能远不止这么多,但是这些是常见的几种理由,原告第二次起诉时,也完全可以用这些理由作为起诉状的理由部分进行陈述。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认识,2011年确定恋爱关系。二人一个在湖南,一个在广州,彼此通过电话、QQ聊天等方式异地交往了近一年时间,后于2013年1月1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向其隐瞒身体及工作方面的事情,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同时,交往期间原告发现双方在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双方性格严重不合。

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相处得非常好,关系融洽,原告也经常发短信关心体谅被告,因为被告相信双方的缘分及感情,所以被告在经济方面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双方没有感情,则被告为何要这么傻的做呢?

在上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双方离婚后,被告多次打电话给原告,但原告将被告列入黑名单,导致被告无法与原告进行沟通,被告相信双方之间是没有原则性矛盾的,只要给双方时间,双方会经营好夫妻感情生活。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从恋爱到结婚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但因双方两地工作,聚少离多,导致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一般。而在婚后短暂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亦未能正确面对矛盾,进行有效的沟通,导致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并最终破裂。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之后,原告未曾给被告沟通交流的机会,以至双方感情无法进行修复,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原告离婚之意坚决,已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予以准许。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过错情形,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夏某枫与被告刘某海离婚。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说明双方没有具体的法定离婚理由。在此期间,被告希望改善夫妻关系,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未给予被告机会,夫妻关系在此期间没有得到缓和与改善。因而,法院在综合考虑这些情形后,对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