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贺天强律师诉吴志承名誉侵权纠纷一案顺利结案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诉吴志承名誉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113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吴志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2020921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志承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败诉方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021129日,被执行人吴志承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交纳败诉方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含执行费用款项共计人民币210

202124日,被执行人吴志承在广安市广安区中天国际商住小区公告栏张贴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声明》。

至此,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诉吴志承名誉侵权纠纷一案202128日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