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转卖房号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否合法?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某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将某小区住宅楼9号楼一单元801室,面积91.86平米的房屋房号出售给原告,房屋房号的价钱为20000元。被告王某保证该房屋楼号楼房面积属实,该房屋未确定绑定或不绑定地下停车位,经双方协商,如该房屋绑定地下停车位,双方取消交易,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所付定金及房款,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房号款2万元整。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始终未交付给原告该房号,被告所述及房号事实上早已卖与他人。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给付的房款,被告推诿至今,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及使用期间的利息。

被告辩称:房号相当于购买权,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它是可以作为商品的,原、被告之间因买卖房号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当天,被告收到了原告交来的20000元房号款,被告同时将房号凭证交付给原告手中,原告诉状中称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始终未交付给原告该房号,被告所述及房号事实上早已卖与他人,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常理。实际上,被告曾随同原告一起到开发商处办理变更名称及交付定金手续,原告未能购买房屋系因自身未向开发商足额交付定金所致。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因买卖房号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自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名为购房协议,实为房号买卖协议,即房屋购买权协议。实践中,房号转让行为屡见不鲜,而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房号转让行为的效力均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审判实践经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系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炒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故该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支付了房号转让款,双方共同到案涉房号售楼处办理了房号变更手续,双方的房号买卖协议亦已履行完毕。在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张某即取得了案涉房号房屋的购买权,被告在合同履行当中并无过错。综上,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共同返还房号款2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