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生而不养,于情于理于法,她都可以拒认亲生父母

生而不养,于情于理于法,她都可以拒认亲生父母

文章源自央视网 


近日

江苏东台一女子称

亲生父母因她是女孩

出生时将她抛弃

自己19岁时

他们找来相认

自己拒绝后遭到了亲生父母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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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后就被送走

19岁时找来相认


“我出生的时候他们家楼房已经建好了,经济能力是可以的。”当事人骆女士介绍,她于1998年出生,因为是女孩就被亲生父母送走。2000年,亲生父母生下了弟弟。



在骆女士19岁时,她的亲生父母过来相认。骆女士拒绝后,遭到了对方的谴责。“他们以各种理由和借口给我打电话,谴责我没良心。”骆女士说,近期,亲生父母那边又找人来说,弟弟交了女朋友,让自己和弟弟好好相处。

骆女士表示,亲生父母那边还说是自己的养父母小肚鸡肠,阻止自己和他们相认,但养父母一直尊重自己的选择。“(养父母)明确地跟我讲过,他们尊重我做的任何决定,他们不会干涉我。”



“我就是家中的独子!”骆女士说,她最大的期望就是亲生父母不要再牵连自己的养父母,她是养父母唯一的孩子,也希望亲生父母不要道德绑架。“前几年,我养母身体不舒服,正好亲生父母那边身体也不舒服,当时他们打电话要求我去照顾,我当时已经说了,你们还有儿子,我妈(养母)就我一个。”

骆女士认为,亲生母亲十月怀胎生下了自己,但是也抛弃了自己,“作为一个成年人,怎么说我无所谓,但如果说我(养)父母,那我肯定是接受不了的。”



网友:人间清醒,干得漂亮


对于此事,不少网友都在视频评论区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多数网友认为,骆女士完全没错。


已被收养是否还要赡养亲生父母?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姚邢表示,送养给他人的孩子,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也没有继承权。但若是“非法收养”,则收养法律关系不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仍与亲生父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对其养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

对于网友们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收养孩子和买卖婴儿的界限在哪?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红表示,“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补偿金额较少,不带有交易性质,则不涉及买卖儿童。“如养父母给亲生父母买些营养品以示友好,这都无可厚非。”

她进一步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该意见同时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重庆森达律师有话说
重庆森达律师贺天强:
本案例中的主人公骆女士,小时候就被亲生父母送给养父母收养,此后亲生父母未对其尽到抚养责任。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完全收养的制度,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当初养父母收养骆女士的程序合法,骆女士就只需要对养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法律上与亲生父母之间已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