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了一件不同寻常的原告李国强(化名)与被告李梅(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是客观真实的,也有借据佐证,原告李国强的还款请求却未能得到支持,永川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国强是李梅之父,1993年至1996年期间,李梅尚未成年,李梅在重庆体校上学无钱交生活费和学费,分四次向其父亲李国强借款读书,总计借款金额为4809元。在李国强执意坚持下,李梅无奈向其父亲李国强出具了借据,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在李梅独立生活后,原告李国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女李梅偿还借款4809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强与李梅系父女关系,李梅在向李国强借款时尚属未成年人,无独立生活能力。由于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作为父亲的李国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反而要求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向自己打借条借钱交学费、生活费,其行为是错误的,因此形成的债务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原告李国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故永川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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