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索命试乘抠法理

索命试乘抠法理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文新
  一名消费者看中一辆进口轿车,他的一位朋友试驾,他则坐在后排试乘,哪知试乘试驾时意外出车祸死亡,家属将汽车经销商告上法院,索赔67万余元。经销商则认为应由死者朋友承担赔偿责任。试驾者是死者的朋友,提供试乘试驾服务的是经销商,到底该谁来担责?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试乘试驾服务中出现的各类纷争,存在法律盲区。

命丧试驾车

  重庆万州区消费者邓昌雄在重庆百事达华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达公司)看中了一辆进口轿车。今年6月20日,邓昌雄与百事达公司签订《试乘试驾客户保证书》,约定顾客在试乘试驾时,要严格遵守行车驾驶的一切法规和要求,服从公司提出的一切指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否则,对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将全部由试乘试驾者承担。
  当天中午,邓昌雄约上朋友程扬、向存兵两位好友,与百事达公司负责试乘试驾的专员共5人,从公司出发前往万州区厦门大道奥克公司附近路段试车。试驾专员驾车演示车辆加减速及自动泊车等性能,随后将车交给驾龄较长的程扬进行试驾。此时,邓昌雄坐在后排中间位置。程扬驾车绕行一圈后,当再次行至奥克公司门前弯道处时,由于车速太快导致转向不足,发生侧翻,将邓昌雄从天窗处甩了出来。邓昌雄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万州区交警支队认定程扬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索赔67万元

  邓昌雄的家属多次找百事达公司讨说法未果,投诉到万州区消费者委员会,双方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下,邓昌雄的家属于8月10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事达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7万余元。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百事达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提供机动车试乘试驾服务,对参与试乘试驾的人员,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正是由于没有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致使邓昌雄在试乘试驾时意外死亡,因此百事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百事达公司行政主管蒲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委屈,称在这起事故中,百事达公司也是受害者。百事达公司对试乘试驾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试驾专员有多年的驾驶经验,服务细致周到,耐心热情。开车前会详细介绍车辆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所提供的试驾车辆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标准。试驾线路选定在开阔平坦、行人稀少的路段。而且制订了严格的操作流程。在试乘试驾之前,与顾客签署的《试乘试驾客户保证书》对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作了详细约定。保证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交警部门已认定当时的驾驶者程扬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百事达公司的两名员工也是这起事故的受害者,都有骨折和外伤,还未完全康复,在家静养,他俩正在准备材料,要将肇事者程扬告上法庭。百事达公司十分支持两名员工提起反诉。

经销商是否有过错

  重庆市消委会3·15志愿律师、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认为,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时,车的实际控制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驾车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所有人享有收益而没有过错的,则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所有人具有过错,则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既享有收益又具有过错的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贺天强认为,应将注意义务和提醒义务作为经销商是否有过错的衡量标准。这些义务包括:对试驾者规定一定的驾龄,事先审查其驾照,核验身份;应尽量选择人少空旷的场地进行试驾,设计试驾路线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意外;事先签订风险协议,分清责任,对可能发生的意外进行明确提示;随车配备经验丰富的试车手,控制车速,必要时采取手动制动措施等。此外,试乘试驾作为高风险活动,组织者可事先投保规避风险。经销商有义务为试驾车辆投保交强险,鉴于使用者多为高危人群,建议经销商额外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人员险,试驾者则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以防不测。
  万州区消委会秘书长黄美菊认为,交通事故遵循谁肇事谁赔偿这一基本原则,但试乘试驾有别于普通的交通事故。买车先试车是汽车经销商惯用的营销手段,试车过程中有经销商员工陪同,车辆归经销商所有,整个试驾活动属于经销商的企业行为,经销商就有义务保障整个活动的安全,对试乘试驾中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经销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索出法律盲区

  原告代理律师唐月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随着汽车市场的日益兴旺,伴随而来的试乘试驾服务也红红火火,但相应的安全问题十分突出,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争端重重。
  唐月红称,在试乘试驾前,经销商通常会以签署《试驾协议书》、《保证书》等形式,将事故责任全部推给试驾者或者试乘者,规避试乘试驾过程中汽车经销商的风险。在法院审理中,不仅法律的适用存在空白,法律对提供试乘试驾服务的汽车经销商也没有明确承担责任的规定,这也成了索赔的法律盲区。
  据唐月红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涉及多重的法律问题,既可以侵权损害赔偿来索赔,也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来维权,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存在适用的空间,但都没有明文规定经销商该承担什么责任、责任又该如何划分。正因为缺乏明文的法律规定,试乘试驾者在遭受交通事故时,往往无法追究提供试乘试驾服务的经销商的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案件时,大多采用《侵权法》的规定,从侵权的角度进行裁判,而对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提供服务的经销商鲜有承担责任者,不利于对受害者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上书最高法院

  值得庆幸的是,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唐月红对大量关于试乘试驾案例进行分析后,于8月16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负责这次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递交自己的建议。他建议,在即将出台的《解释》中,建议对于试乘试驾者和汽车经销商责任划分问题进行明确,对试驾者与提供试乘服务者、受害者的关系,对责任主体、各自的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明确。
  唐月红还呼吁尽快出台正式的司法解释,为众多的试乘试驾者或者其他交通事故提供可以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