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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串门洗澡身亡 单位房主共同赔偿
平安广西网龙胜讯(通讯员 周功建 廖毅)在外打工,同事之间不分彼此相互照应本是好事,但张某下班后为图方便借用同事周某宿舍卫生间洗澡,却不幸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毐,送龙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父母认为该公司及周某存有过错,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父母将该公司及周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3047元。
 
  该公司辩称,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宿舍系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设计,由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后才投入使用的,宿舍楼的设计、施工完全符合国家的规定,公司对周某自行安装在宿舍卫生间热水器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周某辩称,张某系其好朋友、同事,公司亦安排了一套宿舍给张某,但张某仍长期到周某宿舍卫生间洗澡,其死亡系张某操作不当所致,与周某无关,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房主周某居住的宿舍系公司提供的,产权属公司,由公司租给职工居住,卫生间的热水器系房主周某雇人安装的。经司法鉴定确认,公司租给周某居住的宿舍卫生间存在烟道未按图纸施工,厕所门和厕所地面标高不符合国际规范条款要求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闭门淋浴时,达不到正常通风排风的要求,更不具备安装半封闭式热水器的排烟进气条件。周某明知卫生间完全不具备安装半封闭式热水器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在卫生间安装热水器的行为,不符合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366-2005、国标《家用燃烧器具安装验收规范》CJJ12-99及国标《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条件》GB16013-2003K中相关规范条款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死于急性一氧化碳中毐,产生一氧化碳的主要原因系周某违规安装在宿舍卫生间的热水器所致,周某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某公司提供职工居住的宿舍卫生间烟道未按图施工,厕所门和厕所地面标高不符合国际规范条款要求的施工质量,导致闭门淋浴时达不到正常通风、排风的要求,该缺陷与违规安装在宿舍卫生间的热水器间接结合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原因,且公司对其所有的宿舍管理不够,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公司已安排宿舍的情况下,长期到周某宿舍卫生间洗澡,作为成年人对安装在室内的热水器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某公司,周某的赔偿责任。
 
  2013年4月7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张某父母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7218.8元,周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父母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7914.1元。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同时驳回张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