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疏忽大意出意外 好心“帮倒忙”赔偿5万多
 朱桂银是扶绥县山圩镇的一名农村妇女。2012年8月11日上午11时许,朱桂银干完农活赶着牛车往回走,路过同村村民罗佳辉家附近时,看见孙子正与罗佳辉年近4岁的女儿阿云在路边嬉戏。
 
  当时,阿云的父母不在现场,朱桂银不放心两个小孩独自在此玩耍,于是便将他们抱上牛车带回家。到家后,朱桂银给俩孩子各买了一根雪糕,然后在地上铺席子让他们玩,自己则在沙发上躺着休息,不知不觉就进入了梦乡。
 
  岂料,朱桂银醒来时,两个小孩已不见踪影,她心想孩子是不是又到其他地方玩去了。恰在此时,罗佳辉找上门来打听女儿的下落。朱桂银有些茫然,说她光顾着休息,没太在意孩子的去处。
 
  罗佳辉在朱桂家的房前屋后找了一遍,没发现女儿的踪影,随后又去到离屋不过10米远的一个鱼塘旁。在鱼塘边,罗佳辉发现了一只儿童穿的鞋子,仔细一看,不由出了一身冷汗,鞋子正是女儿阿云的!
 
  罗佳辉有了不祥的兆头,赶紧下到鱼塘,用手在水下不停地寻摸。几分钟后,罗佳辉最不愿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他从鱼塘中捞出了阿云,但女儿面目发黑,已没了呼吸。罗佳辉还是不愿放弃,抱着女儿就往卫生院跑,盼有奇迹发生。但医生检查后,确认阿云已经死亡。
 
  女儿的生命就这样结束,这个噩耗犹如晴天霹雳,让罗佳辉夫妇顿时陷入无比悲痛之中,他们将死因归结于朱桂银,指责她照看孩子不周。
 
父母索赔13万多
 
  料理完后事,在村干部的协调下,罗佳辉夫妇与朱桂银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朱桂银虽觉得冤枉,但还是表示愿意拿出3000元补偿款。罗佳辉夫妇对这一数额十分不满,因而调解未果。
 
  同年12月25日,罗佳辉夫妇向扶绥县法院起诉,要求朱桂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2.5万余元,另外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并经过现场勘查及了解,查明鱼塘属双方所在的村民小组所有,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标志及安全护栏,周围为居民生活区。鱼塘已由小组成员林伟雄承包经营,林伟雄亦未对鱼塘做任何修缮。据此,法院依职权追加村民小组和林伟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今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罗佳辉夫妇说,朱桂银将他们的女儿带回家,既未得到他们同意,也未及时告知他们。朱桂银明知自家房屋靠近鱼塘,对于未成年人具有潜在危险,却未注意看护孩子,导致阿云跌落鱼塘,且朱桂银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致使孩子溺水死亡,朱桂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朱桂银对罗佳辉夫妇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对看护失职的指责却觉得非常冤枉。朱桂银说,她对阿云并没有看护的义务,只是在回家途中看见其与自己的孙子玩耍,不好独自将孩子留在原地,出于好心帮忙,她顺道将阿云接回家与孙子玩耍,不能据此就认定她与阿云之间形成了监护关系。反而是由于罗佳辉夫妇监护不力,才造成孩子死亡,他们应当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村民小组和林伟雄均表示,他们各自在鱼塘的管理上存在疏忽,因此愿意对事故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酌情定夺。
 
三方赔偿9万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桂银将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阿云带回家中,应当履行一个善良管理人应有的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其疏忽大意导致阿云溺水死亡的事故发生,朱桂银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说,林伟雄承包经营位于居民生活区的鱼塘,应当认识到该鱼塘对周围居民的人身财产存在潜在威胁,却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村民小组有妥善管理集体财产的义务,其将具有安全隐患的鱼塘发包给林伟雄,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罗佳辉夫妇作为监护人,有管理、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但两人放任未满4周岁的女儿长时间脱离监护范围,任其到处玩耍,对事故有较大过错。”法院认定罗佳辉夫妇对阿云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并确认罗佳辉夫妇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万余元,对罗佳辉夫妇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8000元。
 
  扶绥县法院据此判决:朱桂银赔偿罗佳辉夫妇5.29万余元;林伟雄和村民小组分别赔偿罗佳辉夫妇1.98万余元;驳回罗佳辉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