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承诺学历未达成教育机构被起诉

张博(化名)曾与理想奥丰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张博经过该培训机构的培训后可以如期毕业并取得本科学历,否则将退还张博所交全部费用。然而最终,张博取得的却是专科学历。张博认为理想奥丰公司已严重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费用。近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教育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9月13日,张博与理想奥丰公司签订了《服务质量承诺书》一份。协议约定:张博交给理想奥丰公司首期费用18600元,经过该培训机构的培训,张博最晚于2013年12月份毕业,2014年3月取得某大学电子政务专业本科学历,领取毕业证后再补交剩下的12400元。如预期未完成,该培训机构无条件退还全部学费。

    张博交付了首期费用并接受了培训。然而,2014年3月,理想奥丰公司为张博办理了专科学历。张博遂以理想奥丰公司未履行《服务质量承诺书》约定的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承诺书,并退还已交纳的首期费用18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理想奥丰公司在协议明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服务项目,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判决理想奥丰公司退还张博18600元。一审判决后,理想奥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理想奥丰公司与张博签订的《服务质量承诺书》合法有效,所以理想奥丰公司应按照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协议中理想奥丰公司承诺了张博可以取得本科学历,现张博未如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因此认定理想奥丰公司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理想奥丰公司上诉认为,由于政策变化,导致张博只能获得专科证书,但是双方并未对《服务质量承诺书》内容进行协议变更,理想奥丰公司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对张博不产生法律效力。且根据《服务质量承诺书》无法认定政策调整为理想奥丰公司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因此理想奥丰公司据此认为不应退还张博服务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理想奥丰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