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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1月1日前重大贪污贿赂罪可适用终身监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释明确《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处罚,有条件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因实施贪污、受贿行为已判死缓的案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解释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月起施行,解释于同日起配合新刑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