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酒驾无借口 安全需保障

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彭水县黄家镇场上与刘某某等人喝酒,期间刘某喝了白酒和啤酒,之后因家里有事,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彭水县黄家镇场上回家,当车行驶至彭水县黄家镇小地名“唐房岭”时被彭水县安监办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发现刘某系酒后驾车,便通知彭水县公安局黄家派出所民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某带至黄家派出所。经鉴定,刘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6.8 mg/100ml。

  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对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酒驾无借口,安全需保障,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来源:彭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