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能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吗?
案例:

王女士与顾先生于2003年5月离婚。他们育有一子,时年1岁,离婚后归王女士抚养,顾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如今孩子15岁,顾先生已再婚组建家庭。由于王女士一直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加上近年工作单位效益差,王女士认为当初1000元的生活费太少了,已经不能承担儿子的学习、生活等开销,她希望能够增加每月的生活费,但遭到了顾先生的拒绝。王女士想问,自己的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王女士要求顾先生增加抚养费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在王女士单位效益差,并且一直独自一人抚养儿子的情况下,要求顾先生适当地增加抚养费也是合情合理的。若在正常沟通后顾先生仍不愿增加抚养费,王女士可以其儿子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