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院判决平纷争

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姜某诉被告万某、万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万某、万某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某人民币84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原告姜某与被告万某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2月27日,原告家按被告家要求携带价值3万余元的烟、酒等礼品到女方家认亲,原告姜某将169000元礼金交给了万某的父母万某某、李某。当日中午,双方家人在县城大酒店摆酒席庆贺,被告为原告姜某购买了一根23000元的金项链,双方确定了婚约关系,原告姜某与被告万某在一起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彼此相处不欢,2018年6月,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万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因婚约财产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169000元及解除原告姜某与被告万某的婚约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姜某与被告万某按农村习俗确定同居关系后,双方并未按法律规定缔结婚姻关系,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的烟酒等礼品及被告为原告购买的金项链属赠与行为,相互不予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