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工伤认定,倾斜保护职工是立法本义

近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身亡人社局称不是工伤,法院撤销人社局决定书》新闻冲上了微博热搜榜。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工作案卷带回家,因为平时工作量较大,回家加班是常态。杨文峰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他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不幸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

悲伤的家属料理完丧事后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以“杨文峰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杨文峰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其并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家属的诉求。

新闻冲上了微博热搜榜,同时也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

有网友态度激愤,“有工作不要带回家”,“做不完就等明天再做吧,不然猝死还不算工伤”,也有网友无奈表示,“今天的工作必须做完,但家里的小孩又无人照料,有时候工作非得在家里做不可怎么办”……

网友热烈关注该案,背后是一种担忧。随着时代的发展,所谓“工作”,其形态早就多元化了,有人在家工作是一种常态,也有人常常遇到非把工作带回家做不可的时候,但是如果在家工作突发意外却未必能够得到保障,自然会为之焦虑。

幸运的是,法律也在与时俱进。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裁定过一起类似的工伤认定上诉:海南一高中老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结果过劳,导致心肌梗塞,第二天早上猝死家中。事后,家属和学校向人社局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结果被人社局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班里或办公室里),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经过复议、诉讼,官司打到了最高法,最后最高法支持了家属的诉求。

两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应该如何定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人社部门正是以非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为由拒绝了死者家属的申请,但司法机关认为,所谓“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因此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条例中所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围之内,不幸突发疾病死亡者,其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不仅如此,当年最高法的裁定书中还特别说明:“在突发疾病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显然,这一点既是考虑到了职工举证不易的客观困难,也是在重申立法的目的:倾斜保护职工权利,不正是工伤认定相关立法的初衷吗?

看来,法律不但需要与时俱进,还应该永远不失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