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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的内鬼——最高法执行局原局长孟祥一审判决:受贿2274万,获刑12年

可恶的内鬼——最高法执行局原局长孟祥一审判决:受贿2274万,获刑12年

东方法律检索 2023-04-12 07:05 发表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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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执行局原局长孟祥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孟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孟祥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孟祥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院长、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判执行、工程承揽和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74万余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孟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报:五毒俱全
2022年1月2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执行局原局长孟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孟祥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执法犯法,违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和司法活动;生活腐化堕落;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审判执行、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孟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孟祥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履历:跳跃、回环式升迁
1985年——2004年,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办公室主任、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2004年——2006年,历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审委会委员;
2008年——2011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审委会委员;
2011年——2013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委会委员;
2013年——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16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2019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