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屏摄行为或侵犯著作权!请把对《灌篮高手》的爱留在电影院

知识产权周丨把对《灌篮高手》的爱留在电影院而不是朋友圈~

法治青白江 2023-04-24 17:24 发表于四川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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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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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布西 hi扎西 喔些你

哈西里 大叔 马赤 诺那卡

他他卡咧他 一次摸诺哟哦你

卡他喔~”

BGM一响,你们一定知道我唱的是

哪部动漫的主题曲

一场阔别30年的“全国大赛”

让尘封的青春DNA都燃动了起来

《灌篮高手》上映带来一波“回忆杀”

同时

屏摄事件也引起广泛关注




有微博大V发文称

《灌篮高手》的屏摄应该是自己

“看过的这么多电影中最严重的一次”

“记者发布会都没这阵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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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也表达了类似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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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吐槽

“再多刷一会儿朋友圈

就可以把电影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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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灌篮高手 发文

倡导观众联合抵制盗录盗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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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电影业行话,指在电影院对正在播放电影的屏幕进行摄影摄像,也叫盗摄或者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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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摄行为可能涉及到剧透

不仅影响其他观众观感

损失票房

打击行业生产积极性

同时也可能涉嫌违法哦!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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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

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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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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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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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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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欣赏权”,但仅限于放映过程中的欣赏,并不扩展延伸到“拍照或录视频发朋友圈”的范畴。从龙标之后到电影放映结束都属于“放映”,观众不应进行拍摄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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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观影习惯

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文明观影  拒绝屏摄

情怀不是挡箭牌

影院观影不是一个人的狂欢

回忆杀来之不易,且看且珍惜

晒票根、发影评、贴官方剧照海报等物料

一样可以释放

你对电影的热爱、对青春的追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