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售楼处擅自采集的客户人脸信息 能作证据吗?

售楼处擅自采集的客户人脸信息 能作证据吗?

案例源自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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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销售协议》,约定由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公司要在客户到访前通过APP向房开公司报备到访的客户(姓氏+联系方式),报备时间不得晚于客户到访前30分钟。否则,该客户视为自然到访客户,不作为有效“带看”客户。后双方就该项目销售推介服务又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双方就服务费金额发生争议,房地产经纪公司遂将房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开公司支付服务费46083379.22元,并支付违约金。
  房开公司辩称,销售的房屋中有54套房屋的购买客户有人脸识别监控截图,证明客户系房开公司客户,不应支付对应的服务费。
  报备过的客户,为什么认定上会有问题?原来,房开公司自己在售楼处安装了一部人脸识别系统,如果来访的客户经过人脸识别后发现已有信息存于数据库中,便说明该客户并非第一次来售楼处。房开公司认为,这类客户不应算作经纪公司带来的有效客户。
  对此,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人脸识别监控截图不具有合法性,且房开公司已认可通过在销售确认单上签字来确认客户归属。

法院审理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公众性,且房开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采集的个人信息,系用于商业目的,应得到被采集信息个人的明示同意。现房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过程中人脸采集行为已征得客户同意,故该组证据不予采纳,并确认上述房源系房地产经纪公司成功销售,房开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重庆森达律师有话说

重庆森达律师贺天强:

本案中,开发商以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自然来访客户和渠道拜访客户的依据,未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亦未对运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储存、使用等事项如实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相应证据不能合法使用。开发商也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贺律师也提醒广大网友,在日常生活中需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谨防被有心之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