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擅自采集的客户人脸信息 能作证据吗?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销售协议》,约定由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公司要在客户到访前通过APP向房开公司报备到访的客户(姓氏+联系方式),报备时间不得晚于客户到访前30分钟。否则,该客户视为自然到访客户,不作为有效“带看”客户。后双方就该项目销售推介服务又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法院审理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予采纳
重庆森达律师有话说 重庆森达律师贺天强: 本案中,开发商以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自然来访客户和渠道拜访客户的依据,未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亦未对运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储存、使用等事项如实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相应证据不能合法使用。开发商也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贺律师也提醒广大网友,在日常生活中需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谨防被有心之人利用。